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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宣判一起600余人被骗1300余万元“会员费”案件

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,“刷单”类诈骗犯罪逐渐演变成集返利、传销、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,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。近日,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,被告人张某用自行开发的App,在网络平台以发布任务为噱头,诱使不特定人员充值会员费,从而骗取钱款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

据了解,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宋某负责APP的开发及日常维护,被告人张某与焦某、曾某负责推广App、发展会员,董某、谢某(二人均另案处理)参与做任务审核、日常维护以及推广等工作。该APP以为某短视频平台完成任务为噱头(实际与该平台无任何关系)吸引用户。用户下载APP后,充值299元、599元、999元、1980元,就能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,对应不同的任务,等级越高,完成任务后的收益也越多,并要求任务必须在当天完成,才能获取对应的收益。而实际上,该团伙私下操控任务的完成与否,使用户不能顺利完成任务及提现,以此达到骗取会员费的目的。至案发时,该团伙骗取包括迟某、许某等600余名被害人在内上万人次的会员充值费共计1300余万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伙同宋某、曾某、焦某、董某、谢某等人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电信网络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在整个犯罪活动中,该团伙分工合作、作用相当,系共同犯罪,依法应予以处罚。被告人张某作为幕后的策划者、组织者和操纵者指挥、设计了整体诈骗流程,指使宋某开发诈骗软件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

在此,法官提醒,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、以小钱换大钱的心理,唆使被害人加入由被告人虚构的所谓“返利项目”“兼职项目”,允诺被害人可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,积极组织和发展会员,以会员金等名目骗取他人财物。此类诈骗犯罪迷惑性强、传播速度快,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员受骗,且涉案金额巨大,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严重危害社会安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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