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政部公告第566号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,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藏南地区部分地名进行了标准化处理。现正式公布第四批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(共30个)。 附件:1.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(第四批) 2.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(第四批)分布图 民 政 部 2024年3月30日 (点击下载查看高清大图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