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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关于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(第四批)的公告

民政部公告第566号

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,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藏南地区部分地名进行了标准化处理。现正式公布第四批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(共30个)。

附件:1.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(第四批)

   2.增补藏南地区公开使用地名(第四批)分布图

民 政 部  

2024年3月30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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